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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讲解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TIME:2022-03-30 16:11 | VIEWS:

  由于犯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所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人是不是共犯人与参与人应否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共犯的因果性问题,既关系到共犯成立与否,也关系到共犯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那么,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接下来,杭州刑事律师就一起来了解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杭州刑事律师

  1、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3、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4、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