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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热点-浅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TIME:2017-08-16 16:47 | VIEWS:
聚焦热点-浅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图1)

聚焦热点-浅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图2)

2019年5月22日22时25分许,杭州秋涛北路庆春东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皖S牌照的重型牵引车因装载物超高在途径前述路口时碰撞人行天桥,导致限高4.5米的人行天桥东南侧垮塌,造成正行经该处的两辆浙A号牌轿车被砸,同时造成肇事车及其装载物盾构机设备受损,损失金额上百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和救援力量立即赶赴现场,调用多种大型设备和车辆进行紧急处置,于次日6时45分将现场全部清理完毕,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019年6月6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对前述事故肇事司机马某某批准逮捕。

聚焦热点-浅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图3)


也许大家会感到疑惑,这起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单纯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为什么还会涉嫌刑事犯罪?一起看似平常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会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扯上关系?那么什么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两者罪名看似相近,但犯罪构成却不同,其最主要区别在于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系特定的桥梁、公路等交通设施,即过失损坏行为是直接作用于交通设施上,而后者侵犯的对象则是汽车、火车、电车等交通工具,即过失损坏行为是直接作用于交通工具上。本案中产生的车损是因为人行天桥垮塌造成车辆被砸,不属于损坏行为“直接作用于交通工具”。
 
由此显而易见,该起事故就上述两种罪名而言,肇事司机更符合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
 
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总之,不幸中的万幸,这起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希望大家通过该起事故能够提高法律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遵守交规、谨慎驾驶。
 
供稿:张舜